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12-05 11:24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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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府发〔2024〕7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不属于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12-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14582152/2024-19626
- 责任部门: 九江市大数据中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到“十四五”末,逐步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集中重点保障。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管理体制。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探索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的有效衔接和深度融合,全面提升资金效能。
二、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监管单位)出资并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统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缴主体。将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即一级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
市级一级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出资监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区)一级企业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管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按照《江西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赣府字〔2019〕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划转股权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三、完善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机制
(四)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管理。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据实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各地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收益分配,分类分档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上交比例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出资监管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收益上交比例,由本级财政部门商出资监管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上交比例分为两档,即资源类企业为20%,其他类企业为15%,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应交收益不足5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免交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五)国有股股息红利管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管理原则,各地要建立完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红机制。出资监管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企业各种实际情况,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出资监管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于利润分配方案通过的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全额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当年不分配的,出资监管单位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决议等佐证材料。
(六)国有产权转让和企业清算收益管理。出资监管单位处置一级企业所得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应扣除转让手续费、清算费用等相关合理支出,由出资监管单位在办理完成处置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交。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依法纳入一级企业利润上交基数。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七)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制度。一级企业应如实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出资监管单位对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确认。财政部门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征缴通知后,出资监管单位应立即组织和督促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交收益。
市本级国有企业在每年8月底前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申报。按政策规定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需要零申报。
(八)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收入、本级国有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清算等情况,并结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取政策进行合理测算;支出重点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资本金注入,聚焦科技创新、转型升级以及承担政策性任务等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县(市、区)可以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九)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加强预算管理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改变资金使用性质。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工作,适时建立收支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五、组织实施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和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大意义。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出资监管单位要组织和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财务决算的审核监督,全面落实对企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有关情况的考核。国有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出资监管单位等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完整的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文件等资料。国有企业未按国有资本收益要求如期缴纳或漏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为零。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