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府厅发〔2018〕3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9 11:02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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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府厅发〔2018〕31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8-09-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14582152/2024-20132
  • 责任部门: 九江市司法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九江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18日

九江市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企业活力,释放改革红利,推动市属企业通过资本化、市场化与专业化的有机融合,成为资产优良、管理规范、运营高效、效益良好的综合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九发〔201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是指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航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第四条重要子企业是指在境内、外开展公司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下属重要经营单位。列入重要子企业范围的企业资产总额应达到50亿元以上(市城投公司、市置地公司、市国资公司等)或上级机关认为须纳入重要子企业管理的。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市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负责国有资本布局和发展战略、董事监事选派、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章程、业绩考核及薪酬分配、利润分配、重大事项核准等事项。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负责监缴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三)负责对集团公司授权后履行各项职责的考核评价,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事后评价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

(四)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指导集团公司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

(五)指导推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和重组。

(六)抓好集团公司党建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七)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一)作为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管理运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和国有资源。

(二)从事项目建设、资产管理、投资融资、资本运营,加强对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

(三)以专业化人才队伍及市场化的方式推进市属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努力拓展增量国有资本。

(四)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推进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优化,引导带动市属国有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五)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自主负责企业投融资活动,严格防范系统财务风险。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依照市委办公厅《关于五大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规范管理的通知》(九办字〔2018〕2号)文件管理,市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由市国资委与集团公司商定提出后,由市国资委任免。

第九条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健全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条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对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和企业党建工作,防范廉政风险。

第四章  企业投融资运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依法监管—资本运营—资产经营”的架构,市国资委依法授权集团公司进行资本运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自主开展资产经营。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董事会除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关职权外,依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意图,市国资委进一步授予集团公司董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的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和具体投资项目。

(二)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兼并重组、股权管理等资本运营事项。

(三)自主决定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参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业务。

(四)在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数量范围内,制定增、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制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事项。

(五)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方案。

(六)自主决定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的融资事项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

(七)自主制定一级子企业经理层职位市场化选聘方案和条件,并实行契约化管理。

(八)自主制定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九)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制定企业员工薪酬分配方案。

(十)自主制定一级子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事项方案。

(十一)自主制定一级子企业注册资本及资本变动事项。

(十二)作为股东参与所持市出资监管企业股权转让变现、上市流转、证券市场运作、资产整合、债务重组等重大资本运作事务。

(十三)对国有股权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参与所持股市出资监管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的制定。

(十四)享受所持市出资监管企业股权的分红权。

(十五)除按照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应由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外,自主决定或管理企业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战略意图,实施相关重大战略决策。

第五章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需市国资委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的事项

(一)集团公司的设立、重组、改制、解散、上市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集团公司股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

(三)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建议值及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四)集团公司直接在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下同)的。

第十四条需报经市国资委核准的事项

(一)集团公司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的。

(二)集团公司所持股权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三)集团公司在年度投融资计划范围外因经营需要发行债券的。

(四)集团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五)集团公司及一级子企业向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企业出借资金(拆借资金作为集团公司或一级子企业主业的除外)。

(六)集团公司及一级子企业向市本级国资系统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作为集团公司或一级子企业主业的除外)。

(七)集团公司核减股东权益的。

(八)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在其他企业及下属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或出国出境的。

(九)一级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建议值及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十)集团公司工资及大中型子企业总额预算方案。

(十一)集团公司年度对外投融资计划。

(十二)集团公司未列入年度投融资计划的项目。

(十三)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在境外投资的。

(十四)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重大固定资产(评估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审议并需报经市国资委事前审核备案的事项

(一)一级子企业持有股权转让(包括增资扩股)、协议转让、无偿划转。

(二)一级子企业的设立、重组、解散、上市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集团公司及一级子企业在市区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

 (四)一级子企业核减股东权益的。

(五)集团公司副职薪酬分配方案。

    (六)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全年用工计划。

   (七)集团公司内设机构调整及集团中层主要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要子企业副职的聘用、任免、奖惩、辞退等情况。

(八)一级子企业经理层职位市场化选聘、解聘情况。

(九)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职业经理人、特殊人才市场化选聘、解聘及薪酬待遇情况。

(十)小微型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由集团公司决定并需报经市国资委事后备案的事项

(一)集团公司按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合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的,在次年审计报告出具日后按时报送。

(二)集团公司按时报送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三)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亲属子女在本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

    (五)集团公司中层副职和一级子企业副职的聘用、任免、奖惩、辞退等情况及中层以上负责人退休后返聘留用情况。

    (六)集团公司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七)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实施后报送备案所需详细资料。

(八)集团公司及一级子企业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其他需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境和工作秩序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问题和隐患(包括事故及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损害国有企业形象的)。

(二)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含党组织)、公司干部职工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情况。

(三)集团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涉诉案件及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五)集团公司认为需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报告时间及形式

(一)企业对上述事项提出动议、决议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完内部程序后,第一时间随附具体书面材料报送市国资委知情。

(二)事情紧急的可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充书面材料。

(三)报告事项涉及需上级备案、核准和批复,并有明确办理时间期限需求的,应一并注明。

第十九条报告事项的分类处置

(一)报告事项需上级备案、核准、转报和批复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同时,提请市国资委及早介入,靠前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有效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自主决策范围的备案事项,如市国资委认为处置不妥的,应在收到报告且资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三)其它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事项,各集团公司应同步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市国资委如认为上述报告事项需转报市委、市政府知情的,应即时上报。

第二十条报告事项要求

(一)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二)报告事项不影响原工作流程。

(三)各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的组织体系,明确分管领导。

(四)市国资委定期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及一级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诫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及一级子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完善行权履责的内部制度体系,并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对下属各级企业授权经营和管理、薪酬分配、激励约束、防范风险等制度文本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今后设立的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