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府办字〔2023〕43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化工 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9 15:5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府办字〔2023〕43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5-1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14582152/2024-19902
- 责任部门: 九江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23年5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赣府厅字〔2023〕8号),提升我市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且事实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位于化工园区之外,规模总量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并经九江市政府认定的现有大型或骨干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被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企业,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一般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国家、省有相关或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化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监测点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已认定的重点监测点到一般或较低风险的合规化工园区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县级及以上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现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要求。
(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评估、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健全,配备满足要求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四)具有完善的环保及事故应急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完成无害化处理处置。
(五)未使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所列工艺技术或设备;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六)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七)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八)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的化工生产企业,按照《江西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试行)》,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等的企业营收或税收要求如下:
具有三项(含)以上发明专利、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含)的化工生产企业;
具有五项(含)以上发明专利、且获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荣誉;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化工生产企业;
具有七项(含)以上发明专利、且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荣誉;上年度(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的化工生产企业。
(九)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单位产品能耗符合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要求。
(十)上年度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当年度没有受设区市级及以上安全和环保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信部门)提出重点监测点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九条 审核公示。各县(市、区)、九江经开区工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由县(市、区)政府、九江经开区管委会将通过审核的重点监测点材料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一票否决项复审。满足《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基本要求”,且属地评分在70分及以上监测点为合格监测点。审核通过后的重点监测点将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报批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落实主体责任。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对化工重点监测点安全环保风险监管履行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指导。市直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加强对重点监测点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建立化工重点监测点退出机制,重点监测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工信局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该企业重点监测点资格。
(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重点监测点资格的;
(二)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行业生产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行业生产的。
第十四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搬迁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后,由化工重点监测点所在地政府向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来函说明,在市工信局网站上公示后退出化工重点监测点。
第十五条 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两次,依企业申请集中在上、下半年合适时间开展。在认定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列入安全、环保重点监控对象,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监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本部门职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化工重点监测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九江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工作流程(暂行)